济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济南仲裁委员会三届五次全委会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订并通过,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证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济南仲裁委员会 本会依法设立于中国山东省省会济南
本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和案件的程序管理及服务工作
本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仲裁理念 本会根据事实、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商事规则及国际惯例仲裁案件
本会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意、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程序灵活、方便、快捷、保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优势,公正、廉洁、高效、优质地仲裁案件
本会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实行和谐仲裁,促使当事人之间减少对抗,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力求实现合作与共赢
第四条 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无论当事人在何地、何国家,凡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由本会仲裁的,本会都予以受理
本会不受理以下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 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仲 裁 协 议 第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