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