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