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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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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2009版) 1 抽样 1.1 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应急抽查任务书)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 ),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1.1.3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 抽样。 1.1.6 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 5 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 5 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 )。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 5 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 0 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量信息进行调查,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中相关企业信息调查的内容。实施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均需填写证号。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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