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 修 订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使 我 省 公 路 竣 工 文 件 编 制 统 一 、规范、系统 、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 件 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和交通部 《公 路 工 程竣 工 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公路 工 程竣 工 文 件 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 省 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 新建、改建公 路 工 程。公 路 大、中修 工 程可参照执行。 第 三条 竣 工 文 件 是指公 路 工 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 、交竣 工 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 用价值 的各 种 形式 和载 体 的历 史 记 录 。 第 四 条 竣 工 文 件 是竣 工 验收的基 础 资 料,必 须 始 终 重视 资 料的积 累 与管理,要与工 程建设同 步 进 行,以 保证 资 料的真实、准确。竣 工 文 件 必 须 按 统 一 标准和要求进 行编 制 ,坚 持 高 标准、高 质 量 。 2 第 五 条 各 级 交 通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 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 六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 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 七条 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 八条 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 有关项 3 目 竣 工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