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 -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单位名称: (公章) 声明:我 特 此 确 认 , 本 台 帐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均 为 真 实 。本 单位对本 台 帐 的 真 实 性负责, 并承担内 容 不实 的 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 2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1 、危 险 废 物 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立工业固体废 物 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 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 定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 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 境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 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 险 废 物 的容器和包装物 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 险 废 物 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 险废 物 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 物 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 险 废 物 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产生危 险 废 物 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 规 定 制定 危 险 废 物 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 险 废 物 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 关 资料。本条规 定 的申报事项或者危 险 废 物 管理计划内容有 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 定 申报登记危 险 废 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产生危 险 废 物 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 规 定 处置危 险 废 物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 关 规 定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单位按照国家有 关 规 定 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