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 8 8 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1 年1 2 月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夏宝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 运输、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