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设发〔2 0 0 9 〕2 1 8 号 浏览次数: 2 3 4 2 发布时间:2 0 0 9 -9 -4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各地市专家论证后,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从 2009年 10月 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 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 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 4.1.5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 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ECref=ECref’〃 [A] /A 式中: — — ECref 为 参 照 建 筑 的 评 判 空 调 采 暖 年 能 耗 电 量( KWh/m2) ——ECref’为按本标准5.0.3 规定确定的参照建筑的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KWh/m2) ——A 为实际建筑的体形系数 ——[A] 为本标准4.1.5 条规定的体形系数的限值。对于条式建筑物体形系数[A]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