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备注 外办 1 护照费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1) 护照 50元/本 (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2 签证、认证代办费 (1)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在北京代办外国签证:16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100元; 2、在上海代办外国签证:10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80元
计价格〔1999〕466号,〔1993〕浙价发102号 (2)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在北京代办认证:380元/本,一次办理两份以上的每增加一本70元; 2、在上海代办认证:80元/本
浙财综字〔2006〕136号 3 领事认证费 计价格〔1999〕466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 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财综〔2004〕14号 (1) 《往来香港 每证45元 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 (2)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3)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物价 5 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详见文件
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经费从2004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再向验审单位收取年审费 〔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浙价调〔2004〕26号、浙财综字〔2004〕8号 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收费 司法 35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文件 财综〔2001〕94号
浙价费〔1998〕506号,浙财综字〔2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