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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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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1989 年 11 月 7 日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 3.1.1 0 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 3.1.2 I 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 3.1.3 II 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 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 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 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4.2 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应向主管施工的负责人签发含有以下内容的作业通知单: 4.2.1 作业内容; 4.2.2 有关检测报告; 4.2.3 作业要求; 4.2.4 应遵循的安全程序; 4 .2 .5 应穿戴的防护用品和应具备的安全设备; 4 .2 .6 作业通知单的有效期限; 4 .2 .7 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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