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海城市 海政发[2001]76 号 辽宁省鞍山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共同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 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医改方案,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本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原则分步实施、逐步推开。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月缴费。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 15日之前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上缴到社会保险公司,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的,立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