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 原产货物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 (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 (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 完全获得货物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 (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 (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 (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 (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第四条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除本规则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