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与计算: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一)、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征原则 1、超标收费的原则 2、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指多条边界长度之和)超过100米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的原则。 3、同一单位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排污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4、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5、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的原则。 6、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的原则。 7、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 8、超标噪声排污费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的原则。 9、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二)、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所依据的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 1、排放标准:(《环境监理》P17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1991年 1月 1日实行。 适用范围: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的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勤 10分贝 夜间偶然突发噪声的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勤 15分贝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1991年 3月 1日施行。 适用范围: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 5 5 5 2、收费标准:(《环境监理》P177)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 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 2月 28日发布,2003年 7月 1日开始实行。 噪声超标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