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附件: 1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2 / 13 (具体品名详见附件1、附件 2、附件 3)。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 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领导责任, 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岗位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危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岗位职责。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 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和检查。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3 / 13 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