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监 督 的 通 知 》 ( 劳 社 部 发﹝2006﹞34 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 (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 (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业务股 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 50 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对年初缴费单位申报当年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情况,依据上年末缴费单位应参保职工人数、实发工资总额,实施事前稽核;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