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 后 ,本合同自接 到 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 承担给 付 保险金 的责任。工程重 新 开工后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 复本合同效力 ,但累 计 有效保险期间不 得 超 过 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 定。 第五 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 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 定的生活 区 域 内 遭 受 意外伤害,本公司依 下列 约定给 付 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遭 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 十日内 因该 意外伤害身 故 ,本公司按 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 扣 除已 给 付 残 疾 保险金 后 的余 额 给 付 身 故 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 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 十日内 因该 意外伤害导 致身 体残 疾 ,本公司根据《 人身 保险残 疾 程度 与保险金 给 付 比 例 表 》 (见 附表 )的规 定,按 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 乘 以该 项残 疾 所对应 的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残 疾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