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 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 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 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 防护 第2.0.1 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 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 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 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 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 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 巡视、检查、维护 第3 .1 .1 条 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3 .1 .2 条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 、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 、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