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文 号:总工发(1995)12 号标 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颁布日期:1995 年 8 月 17 日实施日期:1995 年 8 月 17 日终止日期: 类 别:综合类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内 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第四条 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 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第六条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工会代表依法参加同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有关部门负责。第十条 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职代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