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案 件 问 责 工 作 , 落 实 案 件 风险 责 任 , 促 进 案 件 风 险 防 控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等法 律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设立的各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案件 问 责 工 作 , 适用本办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设立的金 融 资产管 理 公司、信托公司、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 融 租赁公司、外国 银 行 分行 以及经国 务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设立的其他金 融 机 构 案 件 问 责 工 作 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 所称案 件 是指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业 人 员独立实 施或参与实 施的, 或外部人 员实 施的, 侵犯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或客户资金 或其他财产权益的, 涉嫌触犯刑法 , 已由公安、司法机 关立案 侦查或按规 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 机 关立案 查处的刑事犯罪案 件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业 人 员在案 件 中 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 件 直 接 相 关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四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重 大 、恶性案 件 : (一 )涉案 金额等值人民币一 千万元(含)以上的 ; (二)性质恶劣, 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 大 社会不良影响的 ; (三)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属 于 重 大 、恶性的 案件 。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称案 件 问责是指银行 业金融机构对案 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行 为 。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称案 件 责任人员是指对案 件 发生负有责任的 银行 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包括作案 人员,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的 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 件 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 件 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 人员是指不履行 或未有效履行 管理职责, 导致有关 环节内部控制失效, 致使案 件 发生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法 人或分支机构的 负责人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