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概述 确定了生产性零件,包括产品和散装材料的一般要求 其目的是 : 确定供应商是否已正确理解了顾客工程设计记录和规范的所有要求 过程是否具有潜在的能力,以实际过程中能按规定的节拍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 适用于: 提供散装材料、生产性材料、生产和服务用零部件的内、外部供应商现场
除非顾客另有要求,对散装材料不要求PPAP 除非由顾客的正式授权放弃,否则在标准目录中的生产或服务零部件供应商应满足PPAP 的要求 工装也应考虑为标准目录零件 途径 “应”表示强制性的要求 “可以”表示强制性的要求,但在事项方法上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注”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要求而给定出的指南性的说明
“注”中的“可以” 仅表示指南性的说明 第一部分 Ⅰ
1 通则 对下述情况,供应商应得到顾客的完整批准 新产品或新零件 先前已提交零件不符合的纠正 设计记录、规范和材料有工程更改的产品 Ⅰ
3 所要求的任何情况 Ⅰ
2 PPAP要求 Ⅰ
1 有效的生产过程 生产件:零件应取自于有效的生产过程,指在生产现场使用生产工装、量具、过程、材料、操作者、环境和过程参数,连续生产1 到 8 小时
除非顾客另有批准,规定的产量至少为连续 300 件,对多腔模具等应对每一腔生产的零件进行测量和试验 对于散装材料 ➢ 没有规定要求的数量 ➢ 如果要求提交样品,应保证该样品取自“稳态”的过程 ➢ 注:当前产品的历史数据可以用来进行新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过程能力或性能的估计 Ⅰ
2 PPAP 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所有设计记录、规范的要求 对散装材料,应满足散装材料要求检查表 当出现任何不符合时,供应商均不应该提交零件、文件和记录 当供应商经过努力仍不能符合要求时,应与顾客接触以采取正确的措施 为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