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 美 专 利 审 查 高 速 路 ( PPH) 试 点 项 目 下向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 SIPO) 提 出 PPH请 求 的 流 程 本PPH 试点项目将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始,为期一年,至2012 年11 月30 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直至SIPO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受理足够数量的PPH 请求,以恰当地评估PPH 项目的可行性。 两局在请求数量超出可管理的水平时或出于其它任何原因,可终止本PPH 试点。PPH 试点终止之前,将先行发布通知。 第一部分 PPH:使用来自 USPTO 的工作结果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USPTO 申请在SIPO 提出的、且满足以下中美PPH 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必须向 SIPO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1 . 要求 (a)该 SIPO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USPTO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 2 例如附录I 图A、B、C、F、G 和 H),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 PCT 国家阶段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I 和 K),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 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I 图J 和 L)。 有效要求多个 USPTO 申请或直接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符合以上(i)至(iii)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b)在USPTO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USPTO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由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 USPTO 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USPTO 申请的分案申请或要求 USPTO 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C))、或是 PCT 申请的美国国家阶段申请(情形例如附录I 图H、I、J、K 和 L)。 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指: (i)在授权及缴费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 Due)的授权通知部分(Notice of Allowability)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The allowed claim(s) is/are___”)列出的权利要求; (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或最终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的意见总结部分(Office Action Summary)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 ___ is/are allowed”)列出的权利要求; 3 (i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