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及创造价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审核、投资融资、债权债务、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劳动法律、知识产权、外聘律师等法律事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第五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合同、协议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三)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各个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四)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五)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联络、沟通工作,跟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纠纷,负责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拟定及调解等工作。(六)为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利法等(七)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法务人员的权利(一)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二)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三)公司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法务人员的义务(一)加强自身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三)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四)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五)保守公司秘密。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基本工作规则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书面工作制度。各项工作经手人必须认真填报各种工作记录、会审单。任何法律事务文件包括内部请示汇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需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时,不可只签署名字,必须写出明确意见,签名以手签为准,原则上不使用个人名章。第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有需要总经理决定的重要法律事务,汇报书面材料;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遇到需要法务部研究、处理或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汇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汇报,事后须补报书面材料。第三章:基本工作规则第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有需要总经理决定的重要法律事务,汇报书面材料;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遇到需要法务部研究、处理或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汇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汇报,事后须补报书面材料。第三章:基本工作规则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工作实行年度总结与计划制度。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公司经营投资过程中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趋势分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第三章:基本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一)对有关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二)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三)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四)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留底备案的资料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第三章:基本工作规则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