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5-28【生效日期】 2014-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28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4 年 5 月 2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