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B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 DB3212/XXX-2016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发布 实施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
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 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 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
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 100 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 100-200 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 200 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 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