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四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 财经法律、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 《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等
第二章 工作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稽核人员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1 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收支手续
第三条 稽核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 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二) 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三) 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条 稽核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 复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三) 复核账簿
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按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