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救助; (三)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入户调查、评议和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级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