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 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 第1 条 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 进入 我 合同段的民工,统 一由劳务队伍直 接 进行管理,《劳务协议 书 》签 订 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 负责民工生 产 、生 活 、安全等事 务的管理。 第2 条 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 求 指定专职人员 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 工作 与 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 第3 条 劳务人员 进场 后 到 劳务队伍报 到 ,由劳务队伍负责组 织 劳务人员 填 写 《进场 人员 信 息 登 记 表 》(附 件1)并收 集 民工的个 人身 份 证 原件,在 劳务人员 进场 后 两 天 内 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 《进场 人员 信 息 登记 表 》及身 份 证 原件上 交 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 案 ,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 2 在 收 到 劳 务 班 组 提 供 的 材 料 之 后 三 天 内 到 现 场 核 实 民 工 个 人 信 息 并 采 集符 合 条 件 的 民 工 指 纹 。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工 , 坚 决 拒 绝 招 用 。 第 4 条 若 现 场 核 查 出 未 登 记 工 人 或 没 有 身 份 证 的 工 人 , 项 目 部 一 分部 不 认 可 该 工 人 在 工 地 施 工 , 并 按 处 罚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如 有 负 案 在 逃 人 员 ,由 执 法 机 关 处 理 。 第 5 条 民 工 进 场 后 半 个 月 内 与 劳 务 队 伍 签 订 《 劳 务 协 议 书 》 ( 附 件2) 。 《 劳 务 协 议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