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是为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而进行的试验(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委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具备 A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全部试验,具备 B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第一、二部分试验,具备 C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附件1中第一部分试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的科研和教学等单位
(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的实验室应符合《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NY/T 718)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技术人员应熟悉《农 2 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概况和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设施;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和简历等; (四)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室合格证书;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六)近五年相关工作总结和典型试验报告; (七)管理制度及其它参考资料; (八)自身诚信情况申明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资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对资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