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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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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 农业部农业检定所 二零一零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 第三章 毒理学资料审查原则 第四章 药效资料审查原则 第五章 残留资料审查原则 第六章 环境影响资料审查原则 第七章 标签审查原则 第八章 综合审查原则 第九章 续展登记审查原则 第十章 相同产品认定原则 第十一章 广告审查原则 附件:1 、农药产品规格要求 2 、几种特殊作物药效试验点数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农药登记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农药登记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农药登记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农药广告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农药登记审查的通用技术规范,对特殊农药应结合其实际特点并参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第四条 农药登记实行分专业审查,从事分析、生测、毒理、残留、环境、监督和药政的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残留、环境影响、标签和综合资料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权分析、药效、毒理、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应由农业部考核确认的试验单位完成。 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必须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或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为中文或英文,内容应符合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的有关规定,英文报告应附加中文摘要资料。GLP 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同时附获得 GLP 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特殊农药的有关试验,如目前尚无农业部认可的试验单位能够承检或试验单位暂时不具备试验条件,生产企业可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商定,委托具有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二章 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 第六条 形式审查 (一)完整性审查 提供的产品化学资料项目应完全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二)有效性审查 新农药应提交国家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其他类型登记农药应提交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产品质量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应由同一检验单位出具。 全组分分析试验应由农药部认可的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完成,同时应提交全组分试验备案表。 格项目的检验方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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