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6 年 9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预防和矫治相结合,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研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机制;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