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78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 查 中 ,扣押 、封 存 纳税人账 簿 资 料 ,导致 纳税人未能 按期办理申报手 续; (三 )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网 络 故 障 ,导致 纳税人未能 及时 取得认证结果通 知 书或稽核结果通 知 书,未能 及时 办理申报抵扣; (四 )由 于企 业办税人员 伤 亡 、突发危 重 疾 病 或者擅 自离 职 ,未能 办理交接 手 续,导致 未能 按期申报抵扣; (五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 件《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的规定,申请 办理抵扣手 续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