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 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 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 月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 月2 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 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 CIFC5%总金额50000 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 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