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土地登记的依据 我国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
(一) 实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