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瑞集团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办法 1总则 1.1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的未完工在建工程。 2 在建工程的内容 2.1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2.2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3 在建工程核算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3.1 设置“在建工程”总账科目。在“在建工程”总账科目下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建工程如果存在"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为减少明细科目的级次,可按“建筑工程(自营)”、“建筑工程(出包)”、“安装工程(自营)”、“安装工程(出包)”、“装修工程(自营)”、“装修工程(出包)”等方式进行二级科目的命名以示区别。 3.1.1 “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工程和构筑物工程。建筑物是指如办公楼、会议中心、职工住宿楼、职工娱乐中心、饭堂、车间厂房、单独的配电中心、单独的锅楼房等独立存在、自成一体的在建房屋,如果其中的几项功能房是同一栋房屋内则以建筑时约定的名称命名;构筑物是指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如置于生产车间之外的冷却塔和排气用高烟窗、独立的厂门、工厂围墙(工地有时围墙在“待摊支出”中核算)等不同于房屋且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体,如果其中的某项或几项置于某一房屋中,如锅楼房与饭堂在一起,它们的使用寿命基本相同,且在基建预算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包或自建,则在转作“固定资产”时应作为一项房屋处理;否则应分开各自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处理。明确的区分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利于提高在建工程核算准确性和工程完工后分 2 门别类地结转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在“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科目下可按建筑工程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出包)---**车间工程”、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出包)---主办公楼工程”、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自营)---工地围墙及建筑物工程”等等。 3.1.2 “安装工程”主要是指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