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收购(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本合同甲方为坐落于云南省玉溪市路 xx 项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经办理了该地块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方案审批申请、土地受托一级开发。甲方已经取得该地块项目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规划未通过规委会的审查须进行优化。现有意将该项目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继受该项目后持续开发。 2、本合同乙方对该项目的开发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愿承受该项目并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 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4、谈判基准日为 2011 年 10 月 12 日。 5、交割日为 2012 年 1 月 8 日。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周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项目情况 地点:云南省玉溪市xx 县 项目名称: 总投资:32000 万元 已投资:14771 万元 一、转让实物 1、乙方受让甲方开发的 xx 项目国有土地用地,用地权属证书号码为: ,且该土地上和地下在建的建设工程等建筑物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受让甲方开发的 xx 项目国有土地上,在地下地上形成的桩身、管网、通气通电通水设施设备、电杆、零时建筑物(办公厂房、仓库、宿舍、大门、围墙等)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受让甲方开发 xx 项目已经形成和在交割日前形成的商业运营文书资料、电子文档、图片、宣传册、画报等实物。 4、乙方受让甲方开发 xx 项目已经形成和在交割日前形成的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平面设计图、鸟瞰图、方案设计图、控制性详细规划。 5、乙方受让甲方开发 xx 项目已经形成和在交割日前形成的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城建等申请和批准资料。 二、转让的财产权与使用权 1、甲方开发 xx 项目形成的合同约定权利,该等合同中的甲方相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义务的,乙方受让甲方相对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形成的工作成果的使用权,资料所有权。甲方未履行完在该等合同中的义务的,甲方须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促使乙方使用该等工程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受甲方向对方的干预。 2、甲方开发 xx 项目形成的合同约定权利,在谈判基准日之前,该等合同中的甲方和甲方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