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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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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由于目前国内相关法律不配套,使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践障碍重重。《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信托方式成为职工持股的解决方案之一。本文就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设计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设计、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风险及其控制、市场空间、实践意义及尚存的问题等逐一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以期对信托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部分职工持股实践的需求分析 广义的职工持股包括经营者持股(或叫管理层收购,即mbo)、员工持股(或叫雇员持股,即 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种型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突出表现在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融资贷款等方面。 一、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 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 50 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 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 50 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50%的制约。 二、职工持股融资的法律障碍 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2.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 mbo 和 esop 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 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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