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09—2021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3.1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工业企业为掌握生产过程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情况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和技术规范,组 织 开 展 的定期监测活 动 。 3.2 3.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key soil pollu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ntity 设区 的市 级 以 上 地方人 民 政 府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按 照国务 院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的规定,根 据 有毒 有害 物质排放 等 情况 ,确 定纳 入 本行政 区 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 录 的单位。 2 3 .3 3 .3 重点监测单元 key monitoring unit 企业根据排查认为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需开展监测的重点场 所或重点设施设备。 3 .4 3 .4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企业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涉及且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物质。 3 .5 3 .5 潜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