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府办〔2012〕17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XX 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XX 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XX 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XX 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 8 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桂劳社发〔2003〕141 号)、《《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 —1—号)和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 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在统筹地区所在地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 2 年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自治区和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药品,具有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药品采购、入库、销售管理程序规范,在 2 年内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