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首先我们需要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讨论所的这个问题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税收的公平正义( ),但是刚才对方陈词立论中似乎没有对辩题中信用等级评定和现试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明确的辨析,对评级标准的不同界定就好像我们在选择辩手的时候可以通过逻辑思维,讲话风格甚至通过颜值来判断,但是对于我们达成赢得比赛这个目的的决定性显然是不同的;如果判断一个人是否是诚信纳税人需要取决于他能不能还得起房贷,是不是有点可笑呢。 与此同时将企业不分大小不分行业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得出结果,会因为他们承受时间和经济压力的能力不同,导致一部分尚未达到参与评级要求的微小企业,(和从事新兴行业的创新企业)受到忽视,税务学报甚至指出出现近两年的评定为 a的企业基本都是各地年纳税额在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以“纳税贡献大小论英雄”似乎成为大家心照不喧的默契。这似乎和信用等级高低与纳税数额大小成正比的悖论。 对 a 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供、纳税评估及稽查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和放宽;而对 d 级纳税人则要强化管理,严格限定,从严审批,并进一步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甚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适得其反,限制了企业纳税能力,显然不符合税收公平正义的要求。 其实简言之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是现试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政策借鉴与美国,而这个制度并不与中国国情相贴合。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单一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附加上政府主动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有效方式了解纳税人的综合信息,对个人更加科学客观的评估后采取差异化管理,与此同时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信息联动,地方结合特色实行地方有效的管理方式,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使评定结果更加符合税收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这种奇怪逻辑下,a 类信用等级似乎已成为纳税大户的专享荣誉和尊贵特权。而占纳税户总量 90%以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即使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却因纳税贡献小而被“身份歧视”,往往在最初环节就被拒之门外。这不仅扭曲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本意,违背了等级评定的公平性,打击了中小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更是从某种意义上破坏了依法诚信纳税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