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宁农产[2011]3 号 各区县农业局,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 XX 市域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命名、运行监测、政策扶持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XX 省农业产业化省 级 龙 头 企 业 认 定 与 运 行 监 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苏 农 办〔2010〕11 号),以及《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7〕84 号),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命名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其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企业。 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择优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报市政府命名认定。同时,负责推荐申报省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县农业局负责受理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命名认定,并负责推荐申报市级或市级后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已经获得市级和市级后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的,由市农业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先取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4、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农产品销售水平。农业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年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 2 亿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和社会效益。主要指企业具有较强的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以及保证大宗农产品市场稳定供应、熨平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上能够发挥明显作用。企业带动能力和社会效益明显,龙头作用发挥较好的,第一款销售收入(交易额)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的规模、效益、负债与信用。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销售利润率 2%左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申报前两年无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险金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等级达到 a 级。 (4)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