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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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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贵局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 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 • 托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 7699964 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 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一、异议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 1、2、3 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中,在第 1 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 TOUS 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 TOUS 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 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所以,异议理由 1 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在第 2 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 TOUS 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 TOUS 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 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 3 、 9 、 14 、 18 、 20 、 25 、 28 类 TOUS 商标,与答辩人在第 16 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 3 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 90 年。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 • ”, 其商号应为“” 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 TOUS 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 90 年。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 16 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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