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贵局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 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 • 托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 7699964 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 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
具体答辩如下:一、异议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 1、2、3 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 1 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 TOUS 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
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 TOUS 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 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
所以,异议理由 1 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 2 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 TOUS 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 TOUS 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 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 3 、 9 、 14 、 18 、 20 、 25 、 28 类 TOUS 商标,与答辩人在第 16 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 3 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 TOUS 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 90 年
答辩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