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 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 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