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 程 预 算 部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 定 - 1 -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 _ 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工程造价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包干费用人民币 元)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2 0 1 1 年 月 日 2 0 1 1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