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成本合约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 (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四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 逐级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复核)→外部审计单位(如有)(初审)→分公司项目组(复核/初审)→集团成本部(二审)→集团管理中心(复核)→集团审计部(终审)→总裁(复核)→董事长(最终确认)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 (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 (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 限 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完成复审。(如有) (四)对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后的工程结算,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各 主管的专 业 工程师及项目负 责 人 分别 进行审核签署 意见,报成本部和 运 营 管理中心审批。 工程结算按上述 程序审核完后,由项目组造价工程师送审计部审定,最后由总裁/董事长签字 确定。 第五 条 结算资料应按发 包人 的有关要求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 : (一)合同(组成包括:协 议 书、中标通 知 书或委 托 书、投 标文件澄 清 纪要、投 标文件及其 附 件、合同专 用 条件、合同通 用 条件、招标文件及补 遗 书、其 他 ); (二)结算书及电 子 文档; (三)竣工图纸; 2 (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 (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九)开、竣工报告; (十)中间计量资料; (十一)其他竣工档案(资料)或其他资料。 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