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 发 挥 投 资 效 益 , 根 据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水利水电行业有 关 技术规程 、规范, 质 量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 程 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 三条 本办法 所称水利工 程 是指由各级财政资 金及其他资 金投资 兴建的饮水安 全 、渠系配套、病险水库整治、旱山村集雨节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 源开发 、水力发 电、水产、防洪等各类水利工 程
第 四 条 本办法 所称水利工 程 质 量 是指在国 家 和水利行业现 行的有关 法 律 、法 规、技术标准和批 准的设计文 件 及工 程 合同 中 , 对 兴建的水利工 程 的安 全 、实用 、经 济 、美 观 等特性 的综 合要 求
第 五 条 市水务 局 负 责 全 市水利工 程 质 量 管 理工 作 , 局 属 各股 、室 、站 、水保 局 、管 理所、企 业具 体 负 责 所管 理范围 内 水利工 程 质 量 管 理工 作
第 六 条 项目法 人( 建设单位) 对 水利工 程 质 量 负 全 面 责 任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按 照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对 各自 承 担 的工 作 负 责
水利工程 质 量 的行政领 导 责 任 人, 项目法 定代 表 人,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法 定代 表 人以 及相 关 工 作 人员 , 按 各自 的职 责 对 建设的工 程质 量 负 终 身 责 任
第 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 七 条 水利建设工 程 应 根 据 国 家 和上 级水行政主 管 部 门 的有 关 规定 依 法 设 立 项 目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