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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VIP免费

工程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_第1页
工程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_第2页
工程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_第3页
1 谈谈关于建设工程中非法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 一、转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转包的定义 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设部1992 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 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1998 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 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 2000 年1 月30 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及本质属 性 1. 转包的法律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 并 结 合建设部体 改 法规司 1996 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 第14 号《关于如 何 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 题 的复 函 》的相 关规定,笔 者认为转包具 有下 列 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 等 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 2 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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