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核合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委托人) 审核人员: (以下简称审核人)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审核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筑工程造价审核服务 项目审核业务内容及范围: 第二条 审核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审核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核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核业务。 2、合同签订后,审核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定期赴现场核实、测量,以保证审核结论的真实、准确。 3、审核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审核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第三人协调,为审核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配合审核人员工作。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审核人提供与本项目审核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三条 审核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审核人的权利 1、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核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审核专业人员不按审核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审核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核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核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审核人、委托人责任 (一)审核人的责任 1、审核人的责任期即本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核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审核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工程造价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核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酬金总额。 3、审核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审核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