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火 栓 布 置 间 距 一 、室外消 火 栓 应沿道路设置 ,道路宽度超过 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 火 栓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 火 栓 ,应设在防火 堤外。但距 罐壁 15m范围内的消 火 栓 ,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 火 栓距 路边不应超过 2m,距 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m; 三、室外消 火 栓 的间 距 不应超过 120m; 四、室外消 火 栓 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在市政消 火 栓 保护半径 150m以内,如消 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可不设室外消 火 栓 ; 五、室外消 火 栓 的数量应按室外消 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 火 栓 的用水量应按 10~15L/S 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 火 栓 应有一 个直径为 150mm或 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 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 火 栓 应有直径为 100mm和 65mm的栓 口各一 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 8.6.2 条 室内消 火 栓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有消 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 消火 栓 ; 二、室内消 火 栓 的布 置 ,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库房,可采用1 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应 由 计 算 确 定 , 一 般 不 应 小 于 7m , 但 甲 、 乙 类 厂 房 、超 过 六 层 的 民 用 建 筑 、 超 过 四 层 的 厂 房 和 库 房 内 , 不 应 小 于 10m ; 高 层 工 业 建筑 、 高 架 库 房 内 ,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不 应 小 于 13m 水 柱 ; 三 、室 内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静 水 压 力 应 不 超 过 80m 水 柱 ,如 超 过 80m 水 柱 时 ,应 采 用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超 过 5 0 m 水 柱 时 , 应 有 减 压 设施 ; 四 、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应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 五 、 室 内 消 火 栓 应 设 在 明 显 易 于 取 用 地 点 。 栓 口 离 地 面 高 度 为 1.1m , 其 出水 方 向 宜 向 下 或 与 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