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试行) 1 概述 1
1 为切实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 名词解释 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b)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d) “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
2 建设要求 2
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 e) 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f) 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 g )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2 h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