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页(共6 页)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管理制度 [YHNB/B 20009-2016] 第一条 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三条 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需要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进行传递。 必要时,公司统一配置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 (一)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三)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的密匙,须按绝密件管理,不用时,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带出机要室; (四)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符合规定,经过审批《传真机使用审批表》。 第2 页(共6 页)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将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手机使用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开展手机使用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八条 对涉密人员手机号、手机型号、手机串号、入网许可号、位置服务功能、互联网功能蓝牙功能、红外传输功能、录音功能、录像功能、拍照功能、媒体播放功能、存储功能等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第十二 条 不得使用未 经 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 第十三 条 手机丢 失 或 出 现 异 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向 保密办公室 报 告 。 第十四 条 维 修 手机应当 确 保安全。手机维 修 应当 慎 重选 择 维修 地 点 ,修 好 应当 进行安全检查。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 现 故 障 或发现 异 常情况无 法 修 复 使用的,应按 涉密器 材 销 毁 。 第3 页(共6 页) 第十五条 重要涉...